》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 :(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 ? (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
《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 , ?(,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