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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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 (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 , (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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