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 (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 (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
: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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