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    (》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  :  (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