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划并实施【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保护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根据】。产品产地范围—。、类别、知名—度等方面的》因素申请人应当【配合:。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根据产品》。类别研制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不!得,改变保护要》求,。中认定的《。名称、产品类型【、产地范围、质【。量特色等《。强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    (二—)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  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产地进行核验!。上述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  :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设计图样  】   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二十—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 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 —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监!管信息和保》护体系运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使用】是指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产品产地】来,源或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