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审查及》认定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或者审查仍!然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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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
技【术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和必要—的产地?核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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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初步认—定公告;《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步?认定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异议的应当自初步认!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 期满无异—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公—告
》 异议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异议人
—。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 (二)—未具体说明异—。议理由的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异议请》求后及时通》知被异?议,人并组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审议:后裁决
》 异》议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请求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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