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查及认定—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或者审!查仍然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
》。 ,。 技术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和必要的产地!核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技?。术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初步认定公告;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步认》定,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异议的?应当自初步认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期满】无异: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公告
!异议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异议《人
—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 (二)》未具体说《明异议理由的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异议请求》后及时通知被异议人!并组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审议后【裁,。。。决
异】议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请求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