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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申【请 《 第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 第十【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共同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省域《范,围的: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     申请材!料包括 《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 ,  :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   ?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包《括  《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申请?人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 3.?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   ? 4.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    5.产品名!称长期持续使用【的文献记载等—材料; 《     6.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 【     7.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息!     —(四)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