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八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程序包括初步审查、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等环节。

第九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依据申报条件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语委科研办根据申请材料和评审要求选择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根据专家通讯评审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名单,形成会议评审方案,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项目申请人参加答辩。评审专家组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资助名单。

第十二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和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建议资助名单,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并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评审专家学术判断的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