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面服务代理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与承运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相关要求,开展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首次开展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活动前,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下列真实、完整、有效的备案材料:
(一)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信息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四)危险品培训大纲;
(五)按照本规定及备案内容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及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和危险品培训大纲持续更新的声明。
备案信息表中与危险品运输相关的地面服务代理业务范围发生变动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开展相关新业务活动前备案。其他备案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对变化内容进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满足本规定及备案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和危险品培训大纲的要求,并接受相关承运人的检查。
第四十九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承运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