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建标库

第七章 运输信息

第五十条 承运人在向旅客出售机票时,应当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种类的信息。

    当通过互联网出售机票时,承运人应当以文字或者图像形式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旅客带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种类的信息,且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知悉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购票手续。

第五十一条 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向旅客提供《技术细则》关于旅客携带危险品的限制要求信息。旅客自助办理乘机手续的,信息应当包括图像,并应当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知悉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办理乘机手续。

第五十二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售票处、办理乘机手续处、安检处、登机处以及旅客可以办理乘机手续的其他地方醒目地张贴布告,告知旅客禁止航空运输危险品的种类。

    前款要求的布告,应当包括禁止运输危险品的直观示例。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货物、邮件收运处的醒目地点张贴布告,告知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货物、邮件中可能含有的危险品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前款要求的布告,应当包括危险品的直观示例。

第五十四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从业人员提供相关信息,使其能够履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可供遵循的行动指南。

    承运人应当在运行手册或者其他相关手册中向飞行机组成员提供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危险品信息及行动指南。

第五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上载运危险品货物、邮件时,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民用航空器起飞前向机长、民用航空器运行控制人员等提供《技术细则》规定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如果情况允许,机长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立即将机上载有危险品货物、邮件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便通知机场。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及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报告危险品航空运输事件信息。

第五十八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危险品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报送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信息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