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承运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开展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活动。
运输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接收危险品货物、邮件进行航空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认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的人员经危险品培训并考核合格,同时满足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要求;
(二)确认危险品货物、邮件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技术细则》的要求对危险品货物、邮件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及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收运、存放、装载、固定及隔离危险品货物、邮件。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及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对危险品货物、邮件的损坏泄漏及污染进行检查和清除。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及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存放危险品货物、邮件,并及时处置超期存放的危险品货物、邮件。
承运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货物、邮件被盗或者被不正当使用。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在载运危险品货物、邮件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保存不少于24个月。
前款所述文件包括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收运检查单、机长通知单以及承运人、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的补充资料和文件等。
第四十三条 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其从事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承运人,应当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内容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危险品运输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邮件、行李隐含危险品。
第四十五条 境内承运人应当对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