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运输手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并采取措施保持手册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境内承运人应当在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前向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手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境内承运人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适用的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三)开展自查及对其代理人进行检查的要求;
(四)人员的培训要求及对危险品培训机构的要求;
(五)旅客、机组成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以及将限制要求告知旅客、机组成员的措施;
(六)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的诚信管理要求;
(七)行李、货物、邮件中隐含危险品的识别及防止隐含危险品的措施;
(八)向机长通知危险品装载信息的措施;
(九)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响应方案及应急处置演练的要求;
(十)危险品航空运输事件的报告程序;
(十一)重大、紧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危险品航空运输预案。
从事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的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还应当包括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操作程序。
除单独成册外,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编入企业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业务手册中。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其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应当要求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承运人提供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经承运人认可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提供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使用译本的,应当承诺保证译本和原件的一致性和等同有效性。
按照经承运人认可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开展活动的,承运人应当告知地面服务代理人其差异化要求,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操作满足承运人的差异化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以其所熟悉的文字编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相关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预案,将其纳入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纳入机场使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