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托运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确保办理危险品货物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经过危险品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将危险品货物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确保该危险品不属于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识别、包装、加标记、贴标签。

    托运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货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托运人将货物提交航空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说明危险品货物情况,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托运人应当正确填写危险品运输文件并签字。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运输文件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以及经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已使用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已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且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第三十条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所托运危险品货物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在必要时提供所托运危险品货物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托运人应当确保航空货运单、危险品运输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中所列货物信息与其实际托运的危险品货物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保存一份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保存期限自运输文件签订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前款所述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包括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以及承运人、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的补充资料和文件等。

第三十三条 托运人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活动的,应当持有托运人的授权书,并适用本规定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