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注销手续:
(一)被许可承运人书面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承运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承运人满足本规定许可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