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建标库

第二节 许可程序

第十四条 境内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申请书;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

第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管辖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申请书;

    (二)承运人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承运人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的审查或者批准的证明材料;

    (四)承运人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的审查或者批准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使用译本的,申请人应当承诺保证译本和原件的一致性和等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经审查,境内承运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