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运输限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第七条 除运输安全水平符合要求并获得民航行政机关按《技术细则》给予批准或者豁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载运下列危险品: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到感染的活体动物。
第八条 托运、收运、载运含有危险品的邮件,应当符合相关邮政法律法规、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品或者物质,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不受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或者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在民用航空器上时;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或者物质。
运输前款第一项所述物品或者物质的替换物,或者被替换下来的所述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准许外,应当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