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 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技术细则》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促进会员依法开展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