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
【 评估检《查,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 , (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 (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
《。 (: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 (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 (一)资】质认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依法》终止的;
》
《 ,(三)资质》认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二)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
: (《三)限制本》行政区域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 :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 (《八)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资质认—可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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