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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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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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检查!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 (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 (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 (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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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 (一)》资质认?。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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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质认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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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认!可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二)?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 , ,。 ,(三)限制本行政】区域: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 :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八】),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资质认可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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