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
! :评估检查《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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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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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 (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 ? ,(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
, : (?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 :(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 (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认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依,法终止的;
—
(三)资!质认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二)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 (三)限》制本行政《区域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 (五)》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 (八)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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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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