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九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 —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 (七)具有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九)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   ?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  :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 , ,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二)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三):。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认可?决定的经《资质认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样式》和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证,。书的样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其—管理:制度  》  :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连续五】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依!据技术评审准则【开展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     技术【评审专家《不得:从事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资质认—可机关建立题库 】 第十六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专家(应!为,。单数)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   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   ? ,(二)?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题库】考,核评估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   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延续;】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自证书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