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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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 ?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七)》具有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 (九)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
《。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 , ,(二)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认可决【定的经资质》认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样式和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证?书的样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其管》。理制度
—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连续五—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依,据技术评审准则开展!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 技术评审专!家不得从事》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活动
?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资质认可》机关建立《题库
第十六【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专家:(应为单数)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 ,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 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题库考核评估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 ,。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 ,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 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延—。续;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自证书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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