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九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  》  :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七)具《有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     (—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九)!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   ?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  :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   ?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二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     》(,二)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认可决—定的经资质认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样式和【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证书的样【式,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其?管理制度    !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连】续五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依》据技术评审准—则开展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  技术《评审专?家不得从事》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资质》认可机关建立题【库, 第?十六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专家(应为单数【)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    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   (二)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题库考—核评估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     》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延续;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自:证书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