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九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 【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七)具有!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     (—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   ?(九)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     》(二)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三?)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认可决定的经资【质,认,。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样,式和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证】书的样?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其管理制—度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连续】五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依据技术评审准则!开展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专》家,不得从事《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资质:认可机关建立—题库 第十六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专家(应【为,单数:。),。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 , (二)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题库考】核评估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延续;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自证书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