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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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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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第!六,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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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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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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