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4年 建标库

第五节 审定类运行要求

第92.673条 运行人基本运行责任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应当对运行负责,确保落实所有运行安全工作,并遵守局方针对其运行所规定的相关要求,该类要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的规模、结构和复杂性相一致。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应当对与第三方安全关键服务提供方订约的服务负责。

    (c)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应当确保所有实施运行相关人员熟悉该次运行所飞越的地区、使用的机场以及与之相关的空中航行设施规定的适用于履行其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报告不安全事件。

第92.675条 安全管理制度

    运行人应当建立符合局方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安全管理。

第92.677条 安全关键服务

    运行人应当确保安全关键服务的提供方具备安全提供相关服务的组织架构、管理规程、足够的资源和人员。

第92.679条 指挥和控制链路(C2链路)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挥和控制链路(C2链路)应当符合与运行相适合的通信业务处理时间、连续性、可用性和完好性要求。

    (b)运行人应当使用符合局方要求的服务水平协议,对其直接控制的C2链路,或者C2链路通信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

第92.681条 遥控站安全运行

    运行人应当对所有运行中涉及的遥控站的安全运行负责,遥控站设备、工作环境、应急计划和管理方式等应当符合局方相关要求。

第92.683条 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

    (a)运行人应当向运行人员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提供符合局方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手册。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装备必要的系统和仪表,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能够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航径,以及监控相关飞行状态信息。

    (c)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遥控站应当至少安装一套符合局方要求的记录系统。

    (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具备探测与避让(DAA)能力,探测与避让(DAA)设备的功能、操作和培训应当符合局方相关要求。

    (e)除操控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充分履行防撞责任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安装可进行适当防撞机动操作的自动系统。

    (f)运行人应当在符合局方规定的地点,保存供局方检查的文件、手册和运行人特定信息。

第92.685条 飞行机组成员要求

    (a)飞行机组的组成和人数不得少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运行限制的规定,并根据运行风险因素增加成员。

    (b)运行人应当规定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的角色、工作任务分配、紧急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职责。

    (c)运行人应当制定符合局方要求的训练大纲,确保所有飞行机组成员完成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训练。

    (d)满足运行手册中规定的最低要求的训练、经验和近期经历要求,运行人方可指派飞行机组成员担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

    (e)除本规则第92.51条(b)款第(4)项规定外,运行人应当确保每名飞行机组成员持有有效的相应执照和等级,并具备履行所指派岗位相应职责的能力。

第92.687条 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应当对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起飞为目的开始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完全静止(包括关闭主推进动力装置)时间段内的运行和安全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b)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定或者程序的措施,机长应当及时通知地方有关部门。

    (c)机长应当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向最近的民航及有关部门报告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者死亡、地面财产重大损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

    (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或者由运行人指定的人员应当负责尽早向运行人报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的已知或者怀疑的缺陷。

第92.689条 国际运行要求

    运行人应当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有效运营合格证,否则不得从事国际运行。

第92.691条 管理人员要求

    (a)运行人应当任命一名有权确保所有活动可根据运营合格证得到资源保障和执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b)运行人应当指定一名或者一组人员对确保运行人符合运营合格证、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的要求负责,主要包括系统运行、持续适航、机组训练和安全管理等。

第92.693条 运行手册要求

    (a)运行人应当编写并持续修订符合局方要求的运行手册,以供运行人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使用。

    (b)运行人及其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应当按照运行手册的要求实施运行。

第92.695条 飞行运行实施要求

    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制定飞行运行实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运行设施符合性、检查单使用、最低飞行高度配备、适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仪表飞行程序、运行飞行计划、气象条件限制、能量源要求、飞行机组指派、疲劳管理等。

第92.697条 指挥和控制链路(C2链路)运行管理

    (a)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挥和控制链路(C2链路)的建立、保障和终止程序,确保体验服务质量满足操控员安全控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需性能。

    (b)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制定C2链路非正常和紧急程序,并确保在C2链路故障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具备按照预设程序和可预期的飞行轨迹飞行的能力。

第92.699条 协议服务及持续符合性要求

    (a)当运行人通过协议的方式,由服务提供方支持其运行时,该服务提供方应当遵守运行人经批准的安全管理相关程序。

    (b)运行人应当确保局方可在必要的程度上获取协议服务提供方的文件,以确定持续遵守本章规定。

    (c)运行人应当确保协议服务提供方所在国民航当局可在必要的程度上检查协议服务提供方的设施、设备和文件,以确定持续遵守本章规定。

第92.701条 特殊运行要求

    (a)在机场以外实施起飞和着陆运行,运行人或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按照局方要求评估风险要素。

    (b)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建立发射和回收设备的操作规程。

    (c)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按照局方要求,计划或者选择紧急迫降地点,并制定终止飞行相应程序。

    (d)运行人应当制定在货舱中运输物品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进行具体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92.703条 性能使用和重量限制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应当符合适航审定所确定的性能要求,并且不得超出在其飞行手册中的使用限制。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应当满足局方制定的性能规范,且不得超过各个飞行阶段相应条件下的重量限制。

第92.705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运行人应当根据运行要求,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配备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

第92.707条 维修管理体系

    (a)为确保落实本规则第92.619条规定的持续适航要求,运行人应当在其管理人员中指定一名具备其主要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维修资质和经验的责任人,并建立了至少符合下列要求的维修管理体系:

        (1)建立了有效的维修计划管理系统,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各项维修工作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

        (2)对运行人实施的维修工作,配备了所需合适的厂房设施、技术资料、工具设备、器材和维修人员。

        (3)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能够有效管控所实施各项维修工作的工作质量。

    (b)运行人应当建立并妥善保存其所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站和控制链路系统运维档案,并在发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转移时随同移交。

    (c)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以编制维修管理手册的方式明确维修管理体系落实本条各项要求的具体规范,并严格执行。

第92.709条 手册和记录

    (a)运行人应当确保飞行手册按照航空器登记国的要求进行持续更新。

    (b)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建立记录保存系统,并对每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建立飞行记录本,及时准确录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