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4年 建标库

第四节 经营要求

第92.667条 一般规定

    (a)运营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持续符合运营合格许可条件。

    (b)运营人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运营。

    (c)从事载客、载人类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运营规范要求,制定服务标准、锂电池等危险品运输管理手册、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和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

    (d)从事载货类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运营规范要求,制定货物运输管理手册。

    (e)运营人在和用户、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用户、消费者告知其具备的运营资质、服务标准、投保各类保险以及相应保险金额等信息,保障用户、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92.669条 责任保险

    运营人应当按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第92.671条 信息报送和评价

    (a)运营人应当及时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报送包括经营活动性质、运营区域、航线信息、起降架次、运营时间、作业量(包括但不限于载运人数、货物运输量、作业面积/里程等市场经营数据)等情况在内的动态信息。

    (b)运营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简介;

        (2)经营情况说明;

        (3)股东情况;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c)民航局定期组织对运营合格证持有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进行诚信经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