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4年 建标库

第三节 运营许可管理

第92.643条 运营种类

    (a)运行人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留空飞行。

        (2)航线飞行。

        (3)其他飞行。

    (b)运营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经营种类:

        (1)载客类。

        (2)载人类。

        (3)载货类。

        (4)培训类。

        (5)其他类。

第92.645条 颁发条件

    (a)运行人申请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规则B章安全操控要求的操控员。

        (2)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

        (3)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

        (4)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为营利法人。

    (b)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92.647条 申请材料

    (a)运行人申请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符合局方所要求内容的手册。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3)与管理人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签署的劳动合同。

        (4)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以及符合局方要求的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规程、手册,实施安全运营能力的运行风险评估报告及测试验证文件。

        (5)申请人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b)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涉及外商投资的,还需提供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团队合规性声明文件。

        (4)拟申请的经营种类及相关说明材料。

第92.649条 局方审查

    (a)局方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局方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局方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章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章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

    (c)局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运行风险或者风险缓解措施有效性存在争议时,应当由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第92.651条 证件颁发

    (a)局方作出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

    (b)局方审查决定不予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92.653条 证件内容

    (a)运营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1)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2)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的地址(如设有)。

        (3)合格证的编号。

        (4)合格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者代号。

        (6)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7)被批准的经营种类。

        (8)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章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营规范实施运行。

        (9)运行管理联系人信息。

    (b)运营规范是运营合格证的附件,内容包括局方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与行使合格证权利相关的批准、条件和限制等规范。

第92.655条 有效期限

    (a)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及本条(b)款规定的情形外,运营合格证自颁发或者更新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b)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连续间断其运营规范中批准实施的载客类、载人类运营达30天,或者连续间断运营规范中批准的其他运营种类达180天,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继续实施相应种类运营:

        (1)在实施该种类运行之前,至少提前7天通知局方。

        (2)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能否实施安全运行,运行人应当在前述7天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

第92.657条 保存和使用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如设立)或者其他局方可接受的地点保存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以备局方检查,确定其是否符合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规定。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运行的人员熟知运营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运营合格证。

第92.659条 运营合格证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章颁发的运营合格证: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此种修改。

        (3)运营合格证所载明事项发生变更,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

    (b)运营合格证的修改,应当符合局方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92.661条 运营规范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章颁发的运营规范: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3)运营规范所载明事项发生变更,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

    (b)运营规范的修改,应当符合局方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92.663条 证件更新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运营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局方提出更新申请。

    (b)运营合格证的更新,应当符合局方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c)当合格证持有人未在本条(a)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满足本条(b)款规定的更新条件、标准和程序时,不得为其更新运营合格证。

第92.665条 撤销和注销

    (a)合格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局方撤销其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

    (b)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方依法办理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注销手续:

        (1)运营合格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运营合格证持有人依法终止的。

        (3)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并将其交回局方。

        (4)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