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4年 建标库

第三节 空中交通服务

第92.525条 一般规定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由负责有关责任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提供。当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提供时,该服务方应当满足本规则第92.529条的要求。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分为管制类服务、协同类服务和信息类服务。管制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间隔服务和流量管理服务;协同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飞行活动申请服务、空域风险评估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同服务;信息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行识别服务、交通态势信息服务、运行环境信息服务、记录与统计分析服务以及飞行计划设计服务。各类服务按照水平差异均划分不同等级。

    (c)运行人在飞行过程中根据需要接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

    (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对象包括运行人和有关管理机构等。

    (e)确定所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种类和级别,应当考虑运行场景、飞行空域、服务对象的差异。

第92.527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要求

    (a)局方按照相关规范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系统并按照局方相关要求提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

    (c)在同一空域内,同时只能由一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提供管制类服务。

    (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不能同时作为运行人。

    (e)跨越不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服务区域的飞行,运行人及相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应当建立相互间联系,保障全过程飞行安全且始终满足相关空域或者航线准入要求。

    (f)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使用的服务系统应当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交互空域及航线、飞行活动申请、起飞前确认、身份及飞行动态等基础信息。

第92.529条 服务协议与合同

    (a)提供间隔服务、流量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同服务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应当与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建立有关运行的协议,明确委托服务内容、协调移交程序、通信联络、动态数据交换等。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在向机构类运行人或者相关管理机构提供空中交通服务以前,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合同,明确其提供服务的类型、等级、范围、方式和内容。提供飞行活动申请服务、空域风险评估服务除外。

第92.531条 间隔服务

    (a)间隔服务是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或者障碍物相撞,避免其偏离预定飞行计划、规避危险天气、避免其违规靠近或者飞入管制空域等。

    (b)开放类运行,由运行人自行保持飞行间隔。

    (c)多个运行人使用同一个起降场的,在起降过程中应当接受间隔服务。该服务可以远程提供。

    (d)沿公共航线的运行,应当接受间隔服务。

第92.533条 流量管理服务

    (a)某一空域单元飞行流量将要超过评估容量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应当提供流量管理服务。

    (b)流量管理服务的方式主要包括对运行人提交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前修改以及在飞行中进行实时引导以改变其后续飞行计划两种,以控制相关空域或者起降场飞行流量不超过评估容量。

    (c)沿公共航线的运行,应当接受流量管理服务。

第92.535条 飞行活动申请服务

    (a)飞行活动申请服务包括:

        (1)接收运行人提交的飞行活动申请及起飞前确认信息并转发至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及有关管理机构。

        (2)将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飞行活动申请审批及起飞前确认结果和意见反馈给运行人,并转发至有关管理机构。

        (3)经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委托后,代为审批飞行活动申请及起飞前确认。

    (b)经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委托代为审批飞行活动申请及起飞前确认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应当满足本规则第92.529条(a)款的要求。

    (c)飞行活动申请所需提交的信息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92.537条 空域风险评估服务

    空域风险评估服务是在飞行前和飞行中对飞行计划开展空域安全风险方面评估,评价该飞行活动对周边空域态势和空中交通流影响程度,并为飞行活动申请审批和流量控制提供参考。

第92.539条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同服务

    (a)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同服务是为运行人与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之间提供双向数字化交互服务。

    (b)本条(a)款所述数字化交互服务,包括将相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身份和飞行动态信息转发至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以及将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空中交通服务指令转发至运行人。

第92.541条 运行识别服务

    (a)运行识别服务是通过相关技术手段识别飞行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身份和飞行动态等信息,以帮助运行人满足本规则第92.521条的要求。

    (b)不能自行满足本规则第92.521条要求的运行人应当接受运行识别服务。

第92.543条 交通态势信息服务

    (a)交通态势信息服务是提供一定范围内其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信息。

    (b)实施超视距运行的,应当接受交通态势信息服务。

第92.545条 运行环境信息服务

    (a)运行环境服务是提供与运行相关的各类环境信息,包括地形及地面障碍物信息,通信、导航、监视设施信号覆盖信息,无线电干扰信息,地面人口密度信息,气象信息以及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的其他信息。

    (b)可以通过电子或者纸质地图/航图、数据库、数据文件或者实时数据报文等形式提供运行环境信息。

    (c)对于在人口密集区内的运行,运行环境服务应当提供地面人口密度信息。

第92.547条 记录与统计分析服务

    (a)记录与统计分析服务是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数据进行记录,并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应当妥善保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数据记录,确保记录不会遭到破坏、篡改和盗窃。

    (c)飞行动态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2个月,飞行活动申请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5个月。

第92.549条 飞行计划设计服务

    飞行计划设计服务是在飞行前提供航线、应急预案、载荷配置等飞行计划相关信息制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