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2.601条 运行人的基本要求
(a)对于以下运行,或者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为开放类运行,应当符合并遵守本章第二节的一般运行要求:
(1)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运行。
(2)使用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运行。
(3)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b)对于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为特定类运行,应当符合并遵守本章第二节的一般运行要求和相应运营规范的要求。
(c)对于以下运行,或者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为高风险的运行,应当符合并遵守本章第二节的一般运行要求和第五节的审定类运行要求,以及相应运营规范的要求:
(1)使用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人口密集区域上空运行。
(2)载运人员。
(3)载运危险品。
(4)国际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
第92.603条 运营许可适用范围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进行运营安全评估,获得局方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后,方可按照本章实施运行。
(b)下列情况,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1)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
(2)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c)运行人取得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后,即成为本章规定的运营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d)运营规范是运营合格证的附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
第92.605条 职责划分
(a)民航局负责运行人运营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包括:
(1)组织对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程序,统一规定运营合格证、运营规范及其申请书的格式。
(2)实施开放类、审定类和特定类非标准场景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工作,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运行人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
(1)实施特定类标准场景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工作,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备案。
(2)根据民航局委托,实施审定类和特定类非标准场景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工作,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
(3)运行人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