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4年 建标库

第五节 其他要求

第92.483条 标牌或者标记

    (a)依据本章第三节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应当设置防火和不易损坏的清晰的标牌或者标记,其内容应当包括型号合格证编号或者生产许可证编号、制造人名称或者姓名、制造序列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制造日期。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的标牌应当固定在机身处明显位置或者便于检查的适当位置。为进行合格审定而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取得局方颁发的特许飞行证和实名登记之前,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安装标牌,其内容应当包括制造人名称或者姓名、制造序列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制造日期。

    (c)发动机上的标牌应当固定在易于接近并在正常维护中不可能磨损或者丢失的位置。

    (d)螺旋桨的桨叶和桨毂上的标记应当固定在非关键表面上。

    (e)非常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的标牌或者标记应当固定在便于检查的适当位置。

    (f)除非局方认定为必要的情形外,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发动机、螺旋桨、螺旋桨叶片或者轮毂上拆除、更改、损坏或者放置本条规定的标牌或者标记。

    (g)局方认定为必要时,可以在维修过程中拆除或者安装本条规定的标牌或者标记。在维修工作结束后,拆除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发动机、螺旋桨、螺旋桨叶片或者轮毂上的标牌只能安装回原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