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适航批准
!
第92.45!1条 适用范围
! ? 本节适用于开【展特定类运行和审定!类运行的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批准包括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出—口适航?证的:申请、颁发和对【持证人的管理
第!92.45》3条 适航证—件,
,
》。(a)标准适—航证
— 标准适航—证适用于按照本章】规定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b,)特殊适航证—
特殊适!航证:适用于?按照本章规定—取得型号合》格证的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和按照本规则【第9:2.303条进【行安全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 (c)特【许飞行证《
特许飞!行证适用于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者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地开展—相关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d】)出口适航证
【
, 对于欲出口!境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其《出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根据进口】国的要求申请—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出口适航《证
出口!适,航证不作为批准【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文件
!。第92.45—5条 适航证的【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 (a)【按照本规则C—章的要求完成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请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证
】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交证明该航空器系!统,适航性的相关—文件
第》92.457条 】适航证的适航—检查
— , 除根据生产许可证!制造的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外】对于申请《适航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按局方的规定】进行适航检查
【
第92.45【9条 适《。航证:的颁发和《更改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按》照本规则第92.4!57条完成适航检查!工作局方确认申请人!符合要求《。后即可颁发适—航证
— , (b)对于根据】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申请》人在依?据本规则第9—2,.,455?条提交申请后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适航—证
:
? (c)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的任何更改应【。当向局方提出申请
!
第92.46【1条 特殊适航【证的限制
【 取得特殊适】航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得用于载人飞行】、不得开展融合【飞行、不得》在地面?人员密集区》域(上方)飞行、】不得从事境外飞【行并应当在》局方:规定的限制条件下】进行飞行
》
第92.46【3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的】有效期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期间除非被】暂停、吊销或者【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按:照各项规定进行维】修并按照各项—运行限制运行时其适!航证:长期有效
第9】2,.465《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的转让性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可以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第9:2.4?6,7条: 特:许飞行?证的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a)按?照本规则C》章的:要求完成《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请—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特许飞行证!
? :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交表明该航空器系统!技术与批准状态的报!告和建议的使用限制!
,
第92.471条! 特许?。飞行证的适航检查和!颁发
《 局方收到】。特,许飞行证申请后进】行审查提出确保【飞行安全的限制条件!。按照:局方相关要求进行适!航,检查颁发规定了明确!用途和必要》限制的特许飞行证】
第92.4【。73:条 特?许飞行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依据—特许飞行《证运行前应》当符:合登记?管理相?关要求
》 (b)取得!特许飞?行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在飞行【。手册所规定的—性能限?制以及?局方所?提出的其他限—制条件下飞》行
(c!)取得特许飞行【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从事商业性载客】运行、运输或—者作业飞行
—。
: (d)不【得载运人员除—非是与该次特许【飞行相关的人员并已!被告:知授权?的内容?和航空器的适航状】态
(】e)做特许》飞行的航空》。器应:当,由知晓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且持有【局方颁?发或者?认可的相应》执照的人员操控【
? (f)取得】特许飞?行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相应【的飞行规则并且应当!避开空中交通繁忙】。区域、人口密集地】区以及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的区域
第】92.475条 】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由局方规】定
第9》2.477条 出口!适航证的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
? 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出口适?航,。证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局方提交申!请书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92.?479条 出口【适航证的颁发—
,
, :。 (a)局—方确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下列】条件后向申请人【颁发出口适航证【
】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具有?有效适航《证或者符合本—规则第92.45】9条:颁发适航《证的条件
》
》 :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规定
! , : (3?)使用?过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证明该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持续适航要求且已进!行规定的适》航检查
》。 (》b)当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出》现不: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偏离情》况时如进口国局方同!意接受偏离局方【可以颁发出口—适航证并在出口适航!证上将偏离》作为例外标注
】第92.4》81条 出口人【的责任
— 除非进—。口国另有《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出口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a)向用户提供出!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正常运行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例如飞行《手册、维护手册、】安装说明《书等以及进口—国特殊要求中—规定的其他》资,。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出】口人为制造人的还应!当提供上述资料后续!的,。更改版
!(b)完成交付飞】行时拆除《为出口交付临时安装!的装置并将航—空器恢复至经批准】的型号设计》。
(c】),使用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件用于销售表演【或,者交付飞行》的出口后应当
【
】 (1)向局方申请!注销并交《还被转让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证!。并,且说明所《有权转让日期
! : 《 (2)按》照有关规定从被转让!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除去实名登记标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如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