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适航批准
【
:第9:2.451》条 适?用范围
【 本?节适用于开》展特定类运行和审定!类运行的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批?准包括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出口适航证的申!请、颁发和》对持证人的管理
】
第92.45【3条 适航证件【
: (》a)标准《适航证
】 标准适航》证适用于按照本【章,规定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 (b)—特殊适航证
】 特殊》。适航:证适用于按照本章规!定,取得型号《合,格证的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和按《照本规则第92【.303条进行安】。。全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 《(c)特许》飞行:证
特】许飞行?证适用于《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者: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地《。。开展相关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 (d》)出口适航证
【
? 对于欲》出口境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其出《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根据进口国】。的要求?申请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出口适航证】
《。 出口适》航证不作为批准【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文件
第92.!455条 适航证】的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 : (?a)按照本规则C章!的要求?完成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请】。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证
!
,。。 ?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交证【明该航空器系统适航!性的相关文件—
第92》.457条 适航】证的适航检查—
除根据!生产许可证制造【的,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外对于申请!。适航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按局方》的规定进行适航检查!
第9《2.459条 适】航证的?。颁发和更改
【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按照本规则第92】.457条》完成适航检查工【作局方确认申请人符!合要求后《即,可颁发适航证
! (b)对于】根据: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申请?人在:。依据:本规则第92.45!5条提交申》请后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适航【证
— (c)《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的任何更!改应当向局方提出申!请,
第92.4【61条 《。特殊:适航证的限制
! 取《得特殊适航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得用于载人飞行!、不:得开展融《合飞行、不得在地面!人员:密集区域(上—。方,)飞行、《不得从?事境外?飞行并应当在—局方规定的限—制条件下进》行飞:。行
第92.【463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的》有效:期,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期间除非被【暂停:、吊销或者》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按照各】项规定进行》维修并按照各项运行!限制:运行时其《适航证长期有效
】
第9?2.465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的转让性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可】以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
第:92.467条 】特许飞?行证的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 , ,。 (a)按照本【规则C章的要求完成!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请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特许飞行证!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交表明该》航空器系《统技术与批准—状态的?报告和?建议的使用限制
】
第92《.47?1,。条 特许飞行证的适!航检:查和颁发《
: , : 局方收到特许【飞行证申请》后进行审查提出确】保飞行安《全的限制条件按照】局方相关要求进【行适:航检查颁发规—定了明确用途和必】。要限:制的特许飞行证
】
第92.4—73条? 特许飞行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
, ,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依【据特许飞《。行证运?行前应?当符合登记管理相】关要:。求
》 (b)取—得特许?飞行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在飞行手册所规定的!性能限制以及局方所!。提出的其他限制【条件:。下飞行
《
? (c)取—得特许飞行》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从事】商业性?载客运?行、运输或者作业飞!行
:。
《 (d)不得载【。运,人员除非是与该【次,特许飞行相》关的人员并已被告知!授权的内容和航空器!的适航状态》
: ? (e)做特许飞】。行的:航,空,器应当由知》晓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且持有?局方颁发或者认【可的相应执》照的人员操控
! (f)取得特!许飞行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相应?的飞行规则》。并且应?当避:开空中交通繁忙区】域、人口《密集地区以及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的区域
第92!.475条 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由局方规定—。
:第92.477条】。 出口适《航证的?。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
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出口适航证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局方提交申请【。书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92?.479条》 出口适航》证,的,颁发
(!a,)局方确《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下列条件后向申请!人颁发出口适航证】
,
【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具有【有效适航证》或者符合《本规则第92.4】59条?颁发适航证》的条件
《
】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规定—
? 《 ?(3)使用过—。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证明该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持续适航要求且已!进行规定的适航【检,查
(b!)当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出现不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偏?离情况?时如进口国局方同】意接受偏《离局方可以》颁发出口适航证并】在,出口适航证上—将偏离作为例外标】注
第9》2.481》条 出?。口人的责《任
? 除非—进口国另有》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出口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a)向用户提供】出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正常运》行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例如飞行手!册、维护手册、【安装说明《书等以?及进口国特殊要【求中规定的其他资】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出口人》为制造?。人的还应当》提供上?述资料后续》的更改版
】 (b)》完成交付飞》。行时拆除为》出口交付《临时安装《的装置并《。将航空器恢复至经】批,准的型号设》计
(c!)使用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件用于》销售表演或》者交付飞行的—。出口后应当
! ? ?(1)向局方申请注!。销并交还被转让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证并且说明所有权转!让日期
! ? (2)《按照有关规定从【。被转让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除去实名登!记标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如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