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四节 学校食品安全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餐食加工过程控制、集中用餐陪餐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投诉渠道等信息。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学生、家长、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学校使用的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食堂应当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第四十五条 采取校外配餐模式供餐的,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配餐企业。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配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
    学校应当对配餐企业供餐进行满意度调查,组织学生和家长对餐食质量、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 校外配餐企业根据学校订餐要求,集中加工、配送餐食。
    校外配餐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记录、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餐用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诉处理等制度。
    校外配餐企业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其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