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四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总体规划布局,指导四类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统一指挥和调度紧急医学救援、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四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
(三)组织指导紧急医学救援、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四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总体规划布局,指导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与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一指挥和调度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确保中医药第一时间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治工作;
(三)组织开展中医应急救治专项培训,并根据情况适时组织跨地区联合演练。
第十四条 委托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组织、协调和指导承建单位做好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日常管理;
(二)指导承建单位开展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三)制订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具体管理方案。
第十五条 承建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国家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二)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生命健康安全,为队员购置保险;
(三)负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四)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
(二)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委托建设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加强培训、演练,形成实战能力;
(五)向公众普及紧急医学救援知识和技能;
(六)承担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等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队伍所在单位按规定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四)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五)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六)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第十八条 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实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病员救治;
(五)参与对省级及以下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