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委托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建设单位)具体承担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和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具体承担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中医应急医疗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须为三级甲等医院,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单位优先。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估确认,符合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条件的,承担国家卫生应急任务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人员构成。应急管理和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每队30人以上,设队长1名,副队长2~3名,每支队伍配30人以上的后备人员(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人员构成要求见附件1)。

第九条 队员遴选条件:

    (一)政治坚定过硬,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五)在同等条件下,外语沟通能力强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 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承建单位推荐,委托建设单位审定,报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队员审批表见附件2)。对于超龄(大于60周岁)或者身体状况不满足应急救援任务的队员应准予退出队伍,承建单位报告委托建设单位核准终止任用,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队伍应加强装备建设和各项应急预案、标准操作指南制定,队伍功能应满足以下最低标准:

    紧急医学救援类:每天能开展20台损伤控制手术,每天能接诊200名急诊和门诊患者,开设20张留观病床,重点加强创伤处理能力;实现14天自我保障。

    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每天能完成1000人次以上的实验室检测,每天能接诊200名门诊患者,具备5例以上重症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紧急处置能力;具备隔离转运能力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能实现10天自我保障。

    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能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毒物采样与快速检测、中毒救治指导、健康监护等,实现7天自我保障。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能够开展伤员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测、局部和全身去污洗消、内外照射患者剂量估算和医学救治、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健康教育和现场心理救援等,实现7天自我保障。

    中医应急医疗类:具备传染病检测、应急处置和转运能力,每天能接收200名门诊和急诊患者,可开展损伤控制手术3~5台,重点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疾病的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救治;实现7天自我保障。

第十二条 队伍应强化信息化建设,实现队伍与后方指挥部的联通,加强队伍人员、装备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