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含国家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是指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建设与管理,参与特别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上述4类队伍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中医应急医疗类(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医疗卫生等机构,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三条 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地方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原则上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具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

第四条 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原则,根据地域和突发事件等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卫生应急队伍。各地要强化队伍指挥调度、组织协同,开展实战化训练演练,注重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队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五条 卫生应急队伍要贯彻“以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加强医防协同,强化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完善医防协同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判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等培训,有效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以下所称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均不含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