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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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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