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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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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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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