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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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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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 : ?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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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 ,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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