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 ,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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