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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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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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 ,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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