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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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第十八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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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 :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等书面材料》
: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撤:职案依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45:。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30: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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