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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 第十?八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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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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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 ,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等书面材料
】
—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撤职案依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45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3,0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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