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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第十八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   》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等,书面材料《   —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撤职案依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4】5,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30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 ,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