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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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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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 (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
】 (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 —(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
】 , :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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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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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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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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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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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 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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