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
【
5.1 执】行范围与时间
!
5.【1.1 《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
《
5.1.2 【。 重点地区》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可规定辖区】内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
《
?
?5.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排放】控制:要求:
,
5】.2.1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存排放控制要!求
:
,
:
,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压罐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
5.2.2 !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排放控《制要求
—
5.2.2.!1 ?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应符【合表2规《定的控制要求
!
:
5.!2.2.《。2 : 重点地区》企业: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应符合表—3,规定的?特别控制《要求
?。
》
5【.2.2.3 【。。 现:有原油?储罐因特殊情况需】延迟排放控制改【。造的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检修期企业应将延】迟改造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
,
5.2.3 【 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2.?3.1 《 浮顶罐运》行要求
!5.2.3》.1.1 》 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通气孔除【。外)和?裂隙
5!.2.3.1.【2 浮盘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
?
:5,.,2.3.《1.3 》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盘时其套【筒底端?应插入储存》物,料中并采取密封措】施
?
:
5.2》.,3.1.4 — 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
5.2【.3.1.5 自!动,通气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时可开启
》。
5.【2.:3.1?。.6 边缘—呼吸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
5.2.】3.1.7 【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储存《物料液面《下
:
5—.2:.3.2 固定顶!罐运:行要求?
5.】2.3.《2.:1 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和裂隙
—。
?5.2.3》.,2.2 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
5.2《.,3.2.3 应】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
5?.2.?。3.3 《 储罐?维护要求
【
5.2.【3,.3.1 —外浮顶罐不符合【5.2.3.1【条以及固定顶罐不符!合5.2.3.【。2条:规定的应《在9:0天内?完成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若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
5.2.—。3.3.《。2 在每》。个停工检《修期对内浮顶罐【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5【.2.3.1条要求!的应在该停工检【修期内完成修—。复;若延迟》修复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2!.3.3《.3 编》制检查与修复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
:
5—.,。3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排放控制《要求
】
:5.:3.1 装载【方式要求
》
— :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出《料管口距离罐(【槽)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
?
:
5.3.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装载—排放:控,制要求
《。
《
?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装载应采】用气相平衡系统【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
5.3》.3 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装载】排放:控制要求
!
5.3.3.1】 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装载真实蒸气压≥!27.6k》。Pa:的,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a)对装载排放】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 b)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
5.3.3.2! 重点地区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装载真实蒸气压≥5!。.2kPa的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a:)对:装载排放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90【%;
《
《 b》)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
5.4 ! 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排放控!。制要求
!
5.4.—1, 油气《。田采出水、原油【稳定:装置污水、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储罐排水、—原油储?罐排水应采》用密:闭管道集输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
5.4《.2 《重,点地区敞《开式油气田》采出:水、原油稳》定装置污水、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储罐排】水,、原油储《罐排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若其敞》开,液面:逸,散排放的VOC【s浓度(以碳—计)≥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 a)采用》浮动顶盖;》
,
,
》 b《)对设施《采用固定顶盖—进行封闭收集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不超过》120mg/m3收!。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废气?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 c)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
5.5 】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排放:控制要求
【
5—。.5.1 重点】地区: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或【。质量占?比≥10%的天【然气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的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5】。.5.2 泄漏】排放管?控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种类?按GB 37—82:2,执行:。
:
5》.5.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设备:或管线组《件发生了泄漏应开展!修复工作
【。。
【。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
,
:
b)密!封点泄?漏检测值超》过表4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
【
5】.5.?4 泄漏检测、】泄漏源修复和—记录要求按GB 】37:822执行》。
【
5.6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
》除5.2、5.3、!5.:4规定外生产装【置和:设施有组织排放废】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a)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超过12【0mg/m3—;
! b)生产装【置和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废,气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重点地区生产装【置和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废气【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
?
5.7 其【他排:放控制要求
!
5.7【.1 在气田【内将气井采》出的井产物》进行汇集、处理、】输,。送的全过程应采用密!闭工艺流程
!
,
5.7.2 在!需要采取《原油稳定措施—。的油田?或油田?。区块内将油井采【出的:井产物进行汇—集,、处理、输》送至原油稳定装置】的全过程应采用密闭!工艺流程
!。
5.7.3— 对油气》田放空天然气应予以!回收:不能回收或难—以回收的应经燃烧后!放空;不能燃烧直】接放空?的应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5—.7.4 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的火炬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液体;?
— b》)VOCs》和天然气进入火炬】应,能及时点燃并充分燃!烧;
—
—c)连续监测火炬】及其引燃《设施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火焰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编制监测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
5】.8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
5.8】。.1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WS/T 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5.8!.2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应按照GB 37】822?的规定对废气—输送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V:OCs泄《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
】5.8.《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
,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5.8.4 —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装置或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装置或?设施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装置:。或设:施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
5.8.!。5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因生产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5.8.6 】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
5.9》 企业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
】 油》气集中处理站、涉】及凝析油或天—然气凝液的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边界非甲—烷总烃浓度不应超过!4.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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