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
?
—5.1 执行范】。围与时间
【
,
,
,。
5.《1.1?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
5.1.2【 重点地区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可规定辖区内【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
【。。
5.—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排放控制要求
!
:
:
5.2.1 】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存【排放控制要》求
】。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压罐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
5.》2.2 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排放控制【要求
5!.2.2.1 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应符合表2规】定的控制要求
【
,
】
5.2.2.】2 ?重点地区企》业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应—符合表3规定的特别!控制要求《
》
5.!2.2.3》 :现有原油储罐因特殊!情况需延迟》排放控制改造的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检修?期,。企业应将延迟—改造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
?
5.2.3 【 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
《5.2.3.1 】 浮顶罐运行—要,求
5】.2.3.1.1】 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通【气孔除外)和裂隙】
》
5.?2,.,3.1.《2 浮盘》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5!.,2.3.1.3 】 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盘时其—套筒:底端应?插入储?存,。物料:。中并采取密》封措施
》
5.2【.3.1.》4 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
5.2—.3.1.5 自!动通:气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时可开启—
》。。
5.2.3.1】.6 边》缘,呼吸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
,
5.2.3.】1,.7 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储》存物:料液面下
【
:
5.?2.3.2 固】。定顶:罐运行要求
!
5.2.—3.2.《1 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和裂】隙
5.!2.3.2》.2: 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
,
5》.2.3.2.3】 应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
5—.2.?3.3 储—罐维:护要求?
?
?5.2.3》.3.1 外浮顶!罐,不符合5.2.3】.1条以及固定【顶罐:不,符合5.2.—3.2?条规定的应在9【0,天,内完成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若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
5—.2.3.3.【2 在《每个停?工检修期对内浮顶】罐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5.2.3.1】条,要求的应《在该停工检修—期内:完成修复;若延【迟修复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
5.2.3!.3.3 》 编制?检查与修复》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
5:.,3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排放控》制要求
《
—
5.3.1 【 装载方《式要求
【。
,
:。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出:料管口距《离,罐(槽)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
!
5—.3.2 》。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装载排放控制!要求
】 ,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装载应—采用气相平衡系【统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
5.3.【3 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装载排放控制—要求
—
5.3.3【.1 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装载真?。实蒸气压≥》27:。.6kPa的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 a)对》装载排放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
:
, b)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
,。
5.3.3!.2 ? ,重点:。地区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装—载,真实:蒸气压?≥,。5.2kPa的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a)对装载排放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90》%;
?
【 b?)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
?
5.4 — 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排放:控制要求
》
—
5:.4:.1 油气—田采出水、》原,油稳定装置污水、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储罐排—水、原油储罐—排水应采用密闭管】道集:输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
5.4.【2 重《点地区?敞开:式油气?田采出水、原—油稳:定装置污水、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储罐排水、原油储!罐排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若其:敞开液面逸散—排放的?VOCs浓度—(,以,碳计)≥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a)采用浮动顶【盖;
《
?
b—)对设施采用—。固定顶?盖进行封闭》收,集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不超过?120?。mg/m3收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废气《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
, c)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
5.5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排放控制《要求
?
:
?
5.5.1 】。 重点?地区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或》质量占比≥》10%?的天然气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的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
5《.,5,。.2 泄漏排放】。管控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种类按GB 3!。7822执行—
5.5!.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设备或管【线组件发生》了泄:漏应开展修复工作
!
?
—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
《 b)密封—点泄:漏检测值超过—表4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
》
?。。
5—.5:.4: 泄漏检测、泄漏!源修复和记》录要求按《。GB 3782【2执行
】
:
5.6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
》除,5.2、5.3【、5.4规定外生】产装置和设施有【组,织排放废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a)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超《过120m》g/m3《。;
》
》 b:)生产装置和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废气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重点地区生产】装置和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废气】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
5.7 — 其他排放控制要】求
》
5.7.】1 在气田内【将气井采出》的井:产,物进行汇集、处理】、输送的全过—程应采用密闭—工艺流?程
—
5.7.》2 在需要采【取原油稳定》措施的油田或油【田,区块内将油井采出】的井产物《进行汇集《、处理、输送至原】油稳定装置》的全过程应采用【密闭工艺流程
】
5.7.】3 : 对油气田放空天】然气:应予以回收不能回】收或难以《回收的应《。经燃烧后放空;不】能燃烧直接放—。空的应?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5.7.4【。 :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的火炬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液体;
!
b)VO!Cs和天然气进【入,火炬:应能及时点燃并充】分燃烧?;
】 c)连续监测!火炬及其引燃设施】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火焰: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编制监测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
,
5.8!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
5.8—.1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WS/T— 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
5.8.!2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应按照GB【 3:7822的规定【对废气输送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V《OC:s,。泄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
】
5.8.3 【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
【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5.8!.4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装置或【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装置—或设:施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装》置,或设施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
5.8【.5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因生产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8.6 —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
,
,
:
5.9— :企业: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
【
—
油气集中!处理站?、涉及凝析油—或天:然气凝液的》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边界非甲烷—总烃浓度不》应,超过4.0mg/m!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