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天然气净化厂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天然气净化厂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2 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式中: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ρ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4.3 硫磺回收装置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原料天然气最大硫含量及天然气净化装置最大负荷情况下,能完全处理产生的酸气。在任何时候,酸气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4.4 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