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 建标库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2  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6.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4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6.5  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装置排放二氧化硫的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GB/T16157、HJ/T397、HJ75、以及HJ/T56、HJ57、HJ629、HJ1131的规定执行。

6.6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

6.7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GB/T16157、HJ/T397、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以及HJ38的规定执行。

6.8  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T55以及HJ604的规定执行。

6.9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