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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  ?   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应当走中国特—色院校办学道路依法!办学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履《行下列职责 —     【(一)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 ?  : ,  (二)正确阐】释宗教?教义:; 》。 , ,  (?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接受自治区和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开展学】习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