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宗教—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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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 ? 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应当】走中国特色》院校办学道路依法】办学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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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履行下列—职责
》 (—一)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
】 (二)!正确阐?释宗教教义;
】 《 (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
】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接受自治区和【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开展—学习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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