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应当走中国【特色院校办学道路依!法办学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
! ,。 , 《(二)正《确阐:释宗教教义;
【
》 (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接受自!治区和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开展学习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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