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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     【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应当走中国特!色院校办学》道路依法办学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履—行下列职责 !    (一)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 《    (》二)正确《阐释:。。宗教教义; —     (】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接》受自治区《和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开:展学习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