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宗教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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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 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应当走【中,。国特色院校办学【道路依法办学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
: (二)!正确:阐,。释宗:教教义;
! (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接受自治区和!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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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开《展,学习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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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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