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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宗教团体 【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    》 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 》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     (—二,)指导、规范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 ,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 , :。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    (五)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依法进行管理;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不得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