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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  《   ?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 !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 ?  :  (一)协助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 ,。(二)指导、规范】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    《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  :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   (五)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依法进行管理; !  《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不得】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