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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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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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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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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第四【。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 ,第五:条 自治区》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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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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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实施暴力恐怖!、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实: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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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与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开展友好往—。来或者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友好、!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宗【教事务服务管理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
》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推进自治—。区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遏制极】端、:抵御渗透、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及公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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