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业主的申请在!六个月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达【一年:以上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仍未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仍未能产!生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或者重新选举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
— —(二)组织换—届、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三)!组织业主依法—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
, :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全,体,成员的百分之六十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代表担任
】。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 ,物业管理《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人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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