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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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业主【的,申请在?六个:。月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 ,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达一年以上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仍未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仍,未,能,产生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或者重】新选举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
— ? :(二)组织换届、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三)组织》业主依法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全体《。成员:的,百分之?六十: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代表担—任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 物业管理!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人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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