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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业主的申】请在六个月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达一年以上—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仍未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 , ,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仍!未能产生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或《者,重新选举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 !     (二)组!织换:届,、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   (三)—组织业主依》法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全体成【员,的,百分之?六,十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代表担任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     物【业管理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人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