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业主的申请在六!个,月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 :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达一年《以上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仍【未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仍未】能产生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或者重新选举【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 【  :  (?二)组织换届、【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三,)组织业主依—法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全体成员】的百分之六十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代表担任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   》 , 物业管理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人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