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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业主的申《请在:。六个月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达一年以上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仍未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仍未能产生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或者重新!选举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 ,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  】。   (二)组【织换届?、,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三)组织业主】依法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全体成《员的百分《之六十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代表担》任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 物业管理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 第三十八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人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