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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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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处理日常事!务;
】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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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六)督促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九)《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共有财产》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以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 , , (十)《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相关工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户数在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可以由三】。人组成
!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候补委员递补顺序】按照得?票数确?定得票数相同—的候补委《员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确定顺序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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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四)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联名:推荐:也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从自荐、推荐的业!主中确定候选—人名单
《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后期开发物业【建筑面积《占比预?留业主委《员会:成,员名额?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最高人数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四)—。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汇?。总表;?
》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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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并抄《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备案】回执
—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更换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同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公共设施《完善等重要物业管理!。。事,项前应当主动—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在开会讨论时可【以邀请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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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以及筹集、使!用情:。况;
!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情况;
】。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
! (》八)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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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需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业主公】。共收益的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的》劳务补贴劳务—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凭成立备案回执【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并自刻制印—章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样式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应当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别和任期终止日期!
,
—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保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印章
】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履职评【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不满意!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 业主委员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 :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 ?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 (四)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 (五)未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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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者业主共有财产的;!。
—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间—。、需要?交接的物业重—要事项等情况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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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经《。五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组】织换届选举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换届《选举筹备小》组依法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以及候《选人名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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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任期!届满但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移交由相关【居(村)民委—员会保管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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