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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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处,理日常?事务;
》。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六)督】促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九》)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共有财产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以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 (十《。),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相关工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户数《在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可以由三人组成!
? :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候补委!员递补顺序按照【得票数确《定得票数相同的【候补委?员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确定顺序》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 (四)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联【名推荐?也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从自荐【。、推荐的业主中【。确定候?选人名单
》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后期?开发物业建筑面积占!比预留业主》委员会成员名—。额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最高】人数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四)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汇总表;
! :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并抄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备案回执
【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更换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同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公共设施!完善等重要物业管】理事项?前应当主动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在开会《讨论时可《以邀请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事项
【。 ?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以及】。筹,集、使?用情况?;
【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情况;
》 》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
】 (八?)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 (九)其他!需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 :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业主公《共收益的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的劳务补贴劳务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凭成立备案回执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并自刻制印》章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样《式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应当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别和任期终—止,日期
【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保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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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履职】评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不满》意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 ? 业主委员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 《(四)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
— (五)未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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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者业—。主共有?。财产的;
》
, ,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间、需要交接!的物业重要》事项等情况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经五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组织换届》选,举,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换届选举!筹备小组依法—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以及候《选人名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任期》届,满但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移?交,由相关?居,(村)民委员会保管!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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