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处理日常事》务;
》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六)督促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共有财产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以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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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相关工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户》数在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可以由三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 ,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候补委员【递补顺序《按,照得票数确定—得票:数相同的候补委员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确定顺!。序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四《)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联?名推荐?也,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从【自荐:、推荐?的业主中确定候选人!名单
《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后期开》发,物业:建筑面积占比预【留业主委员会成员】名额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最高《人数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四,)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汇】。总表;
【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并!抄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备,案回执
《
《。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更换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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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同!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
: :。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公:共设施完《善等重要物业—管理事项前应当主动!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在开会讨《论时可以邀》请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事!项
【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以及—筹集、?。使用情况;》
《 ,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
】。
— (:八)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 (九)!其他需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业主公共收!益的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的劳务补!贴劳务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凭—成立备案回》执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并自刻制印章】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样式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应《当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别和《任,期终止日期
! ?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保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印章
《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履—职评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不满意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 业主委员【。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 , (四—。)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 (五—)未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 (六)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者业主共有财产的;!
: ? :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间,、需要交接的—物业:。重要事?项等情况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经五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组织换届选举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换届选举筹备】小,组依法?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以及候选人名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任期届满但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移交由相关【居(村)民委员会】保管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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