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处理日常事】务;
【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六》)督促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九)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共有财产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以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 (十)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相,关工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户数在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可?以由:三人组成
! ,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候【补委员递补顺序按】。照得票数确》。定得票?数相:同的候补委员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确定顺?序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四)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联名—推荐也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从自荐、推荐的业主!中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后期开发物业—。。建筑面积占比预留】业主:委员:会成员名额》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最—高人:数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 ? (四?)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汇总表;
【。 《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并抄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备!案回执
—。 ,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更换】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同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
—
《。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公共设施完善等重要!物业管?理事项前应当—主动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在开会讨论时】可以邀请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事项
!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以及筹集、使用情!况;:
【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情?况;
《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 ?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
】 —(,八)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其《他,需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
《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 ,。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业!主公共收《益的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的劳务补贴劳【务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凭成立备案回—执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并?自刻制?印章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样,式,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应当】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别和任期终止日期!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保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印章
】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履职评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不满意【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 业?。主委员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 (四)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 (五)—未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 (六)】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者业?主共有财产的;
!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间、需【要交接的《物业:重要事项等情况【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经五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组织换届选举】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换届选举筹!备小组依法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以及】候选人名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任《期届满但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移交由相关居!(村)民《委员:会保:。管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