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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 ?。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