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
: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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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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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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