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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