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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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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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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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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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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