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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 —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