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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