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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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 《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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