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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    —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