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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