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
》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 ,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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