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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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 :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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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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