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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