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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 :。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  :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 :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 因:。建,设单位解散或者【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落实》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