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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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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但红线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城镇河道等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或者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区?域且:能够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三】)已经投入使用的毗!邻物业?。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结合前款规定—调整
《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将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符合》功能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人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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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且最低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配置;—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 (二【)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水、通】。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和办公条件
【 —(三)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 》 (四?)物业服务人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中】物,业服务人办》公用房不得少于【六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物业内!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终】端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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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老旧住宅》小区进行改造—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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