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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应,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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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确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
】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运营:
第?二十四条《 从事燃气—。储存、输配、供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
— ?(二)具有符合燃气!场站设施《布局要求且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经》营场站;
—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稳《定的燃气气源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储备能!力,并建立燃《气质量监测检测制度!;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六)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
(七)】。具有燃气经营场站】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重《新申请办《理瓶装?。燃气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的股权、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设立的燃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或者:瓶装燃气供应站等】。。分支机构应》当报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 (》一):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 (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 (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资—料;
《 (四)分】支机构安全评价报】告;
— :(五)抢险抢修必】要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清单】;
》 (六《)实体防护》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符合【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的《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 ?。已备:案的:分支:机构应当持续满【足安全生产运营的】。。相关要求
! 分:支机构停《业、歇业《的燃气企业应当事】先对其供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十五日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事项?依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经营—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管道燃【气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经《营或者因违法经【营行为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供应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取,得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燃气行业协会)颁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三):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的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市燃气行【业协会?作出决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燃气主管部门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市】燃气行业协》。会,提出延续申请
】 ? 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燃气】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实行单一制气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燃气》。企业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进《行监管?居民用户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户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燃!气企业气源采购成本!。、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的动态】监管建?立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机制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二)在》业务受理场所公【布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受理和投诉电【话,、应急处置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和投—。诉、应急处置电【话;
》 (三》)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用户?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
》 : (四)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
(】五)不得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六)!保证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到可能?受到影响《的物业服《务人和用户并预【。告,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用》户的用?气需求
第三十二!条 : 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协助
】 , 燃气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因】用户:。原因不能按》时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用户并与用!户另行约定检查时间!
—燃气企业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签收书面检查【结果用户拒不—。签收的燃气》企业可以《将书面检查结果留】置用户处
— 因用户【原因连续《三年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与燃气企业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因用!户原因逾期仍—未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
《。
: 暂停供气后】由用户和燃气企业另!行约:定检查时间经检【查满足供气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用—户应当承担暂停【供气、恢复供气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用户》应当立即整》改需要燃《气企业协助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能现场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出具隐患告知书】用户:应当签收隐患告知书!并,及时整改
】 用户拒不—签收隐患告知书【的燃气企业可以对】燃气安?全隐患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取证》将,隐患:告知:书留置?用户:处并:告知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人》
?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或》者,限制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用户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应当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
:
? , 用户整改后—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 :因用户原因导致暂停!供气、恢复供气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主《管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车辆的管理送气车!辆应当设有明—显标识并符》合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 鼓:励瓶装燃气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统一—配送制度逐》步整合优化瓶装燃】气市场
第—三十五?。。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充装气》瓶建立气瓶流转信息!化,平台及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运用二维码等!数据:载体对气瓶进—行全流程溯源管理并!安装残液回收处【置,装置
《 瓶装燃气企!业在送?气时应当对燃气设】施及用气环》境进行?必要的检查
—
第三?十六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为!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未与本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气瓶充装燃气;
!
(—。二)改装气瓶或者翻!新报:废的气瓶《;
》 (三)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气瓶!二维码、无》。气瓶流转信息、【报废、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 《。(四)用燃气储罐】或者:槽车罐体《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
》
《 (五)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充装非?燃气汽车《用气瓶;
》
: ?(六)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七)在气瓶【中充装与气瓶标识不!。符的二甲《醚等其他物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七条 】 瓶装燃气》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销售!非本: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非本单位》的瓶装燃《气;:
? ?(二)销售未按【照规定安装气瓶二维!码、:。无气瓶流转信息的气!瓶,;
》 , (三)超》出燃:气设计标准规—范储存燃气;
】 : (四)》。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 (五)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非居民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进行充装作业
【
(一)车!用气瓶或者其—。安全附件不符合安全!条件;
】。 (二)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
】。。 (三)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或者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
第四!十条 《燃气企业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四十!一条 燃气—企业受理《用户开通燃气申请时!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载入—。检查档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供?气
【(一)燃《气储存及用气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器具!等不符合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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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指》定专:人接受?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并【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协助燃气企业做好!燃气管道及设施维护!、抢:修、安全检查以【及抄:表等工作;》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并》及时将涉《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和作【业活动信息》告知燃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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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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