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 供应与服务 ! 第二十三》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确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运营 第!二十四条 从事燃!。气储存?、输配?、供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 —  :  (二《)具有符合》燃,气场站设施》布局要求且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经,营场站?;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稳定的燃—气气源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储备能力—。并建立燃气》质量监测检测制度】;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六)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    (七)具有!燃,气经营场站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重新申请办》理瓶:装燃气?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的股权、—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设?立的燃?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或者瓶装燃气—供应站等分支机构应!。当报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 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 ,(一)?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     (—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 , (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资料!;   》  (四)分支机构!安全评价报告;【     —(五)抢险抢修必要!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清单;!     (【六)实体防护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符合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相关材料  !  : ,材料齐全《。的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  已备案的分支】机构应当持续—满,。足安全生产运—营的相?关要求 》。    分支—机构:停业、歇《业,的燃气企业应—当事先对其供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十五日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事项依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  :。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经营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管道燃气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经营或【。者因违法经营行为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供应?和服务 《 第二十八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取得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燃,气行业协《会)颁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  :(二)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三)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请材料齐】全的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市燃气行业】协会作出决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燃气!。主管部门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市燃气】行业协会提出延续】申请     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燃?气行业协会备案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实行单一制气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燃气?企业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进行监【管居民?用户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户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燃《气企业气源采—购成本、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的动】态监管建立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机制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  :。(二)在《业务:受理场所公布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受理和》投诉电话、应急处】置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和投诉】。、应急处置电话;】     (三】)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用户!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 《    《 (四)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  【   (五)—不得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六):保,证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到可】能受到?影响的物业》服务:人和:用户并预告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用户的用】气需求 第三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协助 —    燃气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因:用,户原因不能按—时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用户并与用户另行约!定检:查时间     !燃气:。企业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签收书【面,检查结果用》。户拒不签收》的燃:气企业可以将书面检!查结:果留置用户处 【 ,  :  因用户》原因连续三年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与燃气企!。业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因用户原因】逾,期,仍未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 :   ?  暂停《供气后?由用户和燃气企业】另行约定检查时【间,经,。检查满足供》气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用户应当承担暂停供!气、:恢,复供气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用户应!当立即整改需要燃】气企业协助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能现场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出—具隐患告知书用户】应当签?收隐患告知书并及】时整改?     用【户拒不签收隐患【告知书?的燃气企业》可,以对燃气安全—隐患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取证将隐患告【知书留置用户—。处并告?知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人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或】者限制?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用户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应当】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 【    用户整【改后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   ?。  因用户》原因导致暂停供气、!恢复供气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主管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车辆的管理送气车!辆,应当设有明显标识并!符合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     鼓励瓶装!燃气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统一!配送制度《。逐步整合优化—瓶装:燃气市场《 :第三十五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充?装,气瓶:建立气瓶流转信息】化平台?及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运用二维】。码等数据载体对气】瓶进行?。全,。流程溯源管》理并安装残液回【收处置装置》     瓶【。装燃气?企业在送气时—应,当对燃?气设施及用气环境】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为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未与本—。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气瓶—充装:燃气;  —。   (二》)改装气瓶》或者翻新报废—的气瓶?;     (三!)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气瓶二维【码、无气瓶流转【信息、报废、—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   (四)用燃气!储罐:或者槽车罐体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    — (五?。),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充!装非:。燃气:汽车用气《瓶; ?     (六)】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七)在气瓶【中充装与气瓶标【识不符的二》甲醚等其他物—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七《条 瓶装燃气【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销售非【本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非本单!位的瓶装燃气; !    (二)销售!未按照规定安—装气瓶二维码、无气!瓶流转信息的—气瓶;?     —。(三)超《出燃:气设计标准规范储】存燃气;    ! (四)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   (《五)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非,居,民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进行充装作业【     (【一)车用《气瓶:或者其安全》。附件不符合安—全条件;    !。 (二)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    】 (三)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或者》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 《 第四十条 — 燃气企业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四十【一条 《。。燃气企业《。受理:用户开通燃气申请】时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载入检查档!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供气 《     (一)】燃气储存及用气【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器!具等不?符合:安,。全条件; 》     》(二:)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 物业服务人应当指!定,。专人接受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并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协助【燃,气企业做好燃气【管道及设《施维护、《抢修、安全检查以及!抄表:。等工作;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并及时将涉【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和作业活动信息告知!燃气企业 》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燃气?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