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预防
第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措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畜禽养殖禁止【区域:
》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禁止区域的—。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 》 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 ? 功能》区管委会畜禽—养,殖禁止区域的划定】与调整?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委《会,制定计?划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补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在县(市!、,区)、?功能区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发展类村庄其村民居!住区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改建的不得增加污】染排放总量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并保证【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定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种】类、数量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利用方式、收运信息!、排放地点》等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