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预防》
第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措【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畜》禽,养殖禁止《区域
— ,。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禁止《区域的?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 , 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功能区管委会畜【禽养殖禁止》区域的划定与调整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委会制定【计划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补偿其?经济损失
【 ,第十五条 在县(市!、,区)、功《能区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发展类》村庄其村民居住区】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改建的】不得增加污染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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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并保证【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定!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种类、数量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利用:方式、?收运信息、排放【地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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