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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预防 — , ,第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措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畜禽养殖》禁止区域 】。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禁止区域的】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     —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   》  功能区管委会畜!禽养殖禁《止区域的划》。定与调整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委会制》定计划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补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在县(市、区!)、功?能区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发展?类村庄其村》民居住区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改建:的不得增《加污染排《。放总量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并保证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定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种类、《数量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利用方《式,、收运?信,息、排?放地点等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