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依照本条例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文化体育、应急救援、公益宣传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政务服务大厅、文体场馆、车站、医院、商场、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无障碍厕所或者厕位等便民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文明行为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市民公约,并会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支持有关方面依法制定自律自治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素养。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
    从事政务服务的单位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供水、供电、供气、金融、通信、物流等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学校目标考核和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第二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自觉遵守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制止不文明旅游行为,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醒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规范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不虚假宣传、强制消费,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积极引导文明旅游。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业文明建设,完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引导文明就医,推进文明行医。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学伦理道德,遵守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网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健全互联网信息监测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处置。
    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网,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审查,净化网络环境,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普及文明行为规范,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车站、文体场馆、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引导文明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作品。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充分利用孝文化资源优势,挖掘孝文化时代内涵,传承和弘扬孝文化,推动形成孝老爱亲、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帮扶礼遇等制度,宣传褒扬文明行为。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教育培训、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先进人物予以优待。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定期进行调整。确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协作联动机制,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单位可以招募公共文明行为引导志愿者,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和公民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以及公共场所监控系统拍摄的不文明行为影像资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涉嫌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