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七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热爱祖国,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 公民应当树立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文明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以及其他行为准则,积极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使用公共设施时依次排队;
    (三)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
    (四)观看电影、演出、展览、比赛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遵守观赏礼仪;
    (五)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不打闹,控制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六)开展健身、娱乐、商业促销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控制时间和音量;
    (七)爱护公共座椅、公交站牌、充电桩、路灯、消防栓、宣传栏、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八)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清洁;
    (四)不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张贴;
    (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等禁烟场所吸烟;
    (六)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
    (七)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品;
    (八)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侵占通道和绿地等公共空间,不乱悬挂、晾晒、堆放物品,不私搭乱建;
    (二)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防止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
    (三)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文明饲养宠物,不遗弃宠物,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使用束犬绳(链)牵引,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携带除导盲犬、辅助犬之外的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五)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居家娱乐、聚会聚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六)其他文明社区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环境整洁;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
    (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物料,不露天焚烧秸秆;
    (四)不参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
    (五)其他文明乡村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家庭建设,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文明家庭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或者行经人行横道、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遵守让行有关规定;
    (三)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主动让行,不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四)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观看视频,不随意变道、穿插和加塞,不向车窗外抛掷物品;
    (五)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不逆向行驶,不乱穿道路;
    (六)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抢占、霸占座位,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九)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其他文明出行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景区秩序,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不实施危及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
    (二)爱护景区景物,不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三)爱护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纪念设施,不实施有损纪念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氛围和环境的行为;
    (四)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五)其他文明旅游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尊重他人隐私,保持就诊距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
    (三)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四)其他文明就医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实施谩骂、侮辱、诽谤、恐吓等网络暴力行为;
    (二)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具有迷信、赌博、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三)不编造、发布和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其他文明使用网络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三)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四)爱惜粮食,适量点餐,节约用餐,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抵制人情攀比、厚葬薄养、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陋习;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行为。
第十九条 提倡助人为乐、守望相助,弘扬社会正气,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等行为;
    (三)参加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四)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