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和宣传活动;
    (四)受理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建议、投诉;
    (五)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