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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其他地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地名标志 第!四十条?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实行—责任人负责制 【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市、县级—市,、区界位地名标志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  —。   (二)集镇、!自然村和乡道—、村道?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三)市政设施地名!标志: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    (四)门牌!号标志由《公安机关负》责; — ,   (五)其【他地名标志》由其地理实体管【理部门、产权—人或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设置—后移交有关管—理责任人管理 【 第《四十一条《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 —     (一【)居民区《在其出入《口设置; 【     (二)集!镇、自然《村,。在主要道路经过处或!者毗邻集镇、自然】村边缘?处设置;《。   —  (三)城市道】路和:。乡道、村道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设》置城市道路间距大】于三百米的在中【间增设;《 《    《。(四)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在门框】上方正中设置; 】。  《   (五)居【民区的幢《号分别在楼房两侧】墙面距地面四—米处设置门牌—号,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 !。    前款—所列:以外的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明显位置《设置并保《持同类地名》标志设置《位置:相对统一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设置应当纳!入工:程竣工验收 】     》。地名:。标志设置后需要移】交管理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设置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地,名标:志日常维护经—费和更?换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 》 第四十四条 地!名标志制作》样式、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地名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好出现!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第四十!五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在三十日内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   【  (一)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的; 【 :     (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 【     (—三)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四!。)设置位《置不规范的; !     (五)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修复、】更换或者调整的情】形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地,名标志管理责任人】同意并?承,担,恢,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