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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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其:他地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地名—标志
》 第四十条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实行责任【人负责制
】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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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县级市、【区界位地名标志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
!(二:)集镇、自然村和】乡道、村道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 , : (三)市政【设施地?名标志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 《 (四)门》牌号标志由公—安机关负责;
】 : (》五)其他地名—标志由其地》理实体管理》部门、产权人或【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设置【后移交有关管—理责任人管》理
? 第四十一条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
》
(一!。)居民区在》其出入?口设置?。;
】 ,(,二)集镇、自然村】在,主要道?路经过处或者毗【邻集镇?、,自,然村边缘处设—置;
! (:。三)城市《道路和乡道、—村道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设置【城市道路间》距大于三百》米的在中间增设【;
!。(四)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在门框!上方正中设置;
】
(五!)居民区的》幢号分别在楼—房两侧?墙面距地《面四米?处设置门牌号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
】 前款所列以外【的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明显位置《设置并保《持同类地名标—志设置位置相对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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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设置应当】纳入工程竣工验【收
? 地名标!。志设置后需要移【交管理?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设置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地名标志日常维护】。经费和更换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 地名【标志制作样式—、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地名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好出—现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 ,第四十?五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在三十日内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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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的;!
【 (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
! 《。 :(三)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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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置位置不!规范的;
【 (五)】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修《复、更?换或者调整》的情形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地名》标志管?理责任人《。同意:并承担恢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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