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标准地名—使用与服务
【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地名:以及本条例实施前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普查、补—查,认,。定编入?地,名工:具书并仍在使用【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 第三《十二条 地名汉字】书写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汉字【。规范门?牌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 : 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
, 第三十》。三条: 下列?范围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 : (?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 ?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标?注,的地名名称应当与】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名称一致
【 第?三十:五条 应当命名地】名的:。。建设项目《在未办理标准地名命!名手续前需要办理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使用出让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没有出《让地块编号的—可以:。使用其?他暂用名称》
【 使用其他暂—用名称的应当加以注!明
第—三十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地名档》案
》第三:十七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并【做好下列服务工【。作
? ? (《一)编纂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出》版物为社《会,使用地名《提供:便利;
! :(二)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和备用地】名数:据库组织地名—普查、补查更新数据!库信息;
— , ? (三)建—立,、完善地名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公共服《务;
】 (四)及时【。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实现地名资】源共享
—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系统标准!地名出版物的—。编纂和发行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标准地名服!务工作
】 有关单位编—绘,出版地图、电—话号码簿和》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涉及地名的!应当以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