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地名命名申】请与办理《
,
第十》五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与办:理,
: 《 (一)涉及【市外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二)市内》跨县级市《、区的由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县级市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区:域,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与办理
》
《 (一》)县级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
《。。 ?(二)镇行政区划名!称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三)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 (四)建制—村、社?区名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七条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由市、】县级市?、,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出申—请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本级【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设—施跨县级市、区的由!主要建设单位—。与其他有关》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一条 《居民:区,和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号的编排由建【设单位或者》自,建房屋产权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负责编排》和审定
【第二十?二条 地名命—名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中申《请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群)命名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命名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门牌号编排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编排和?审定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符合地名命名—规定和规《范的地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
—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 ?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地名更名应当符!合地名命名的规【定和规范《要求:
》 地名更—名应当从《严控制可更名可【不更名、《当地群众又难以【接受的不得更名
】
第二》十七条? 地名更名依照地名!命名程?序申请与办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 (一)行政【区划、区域调整【需要变更县》级,市、区、镇(街【道)、建制村—、社区等名》称的;
】 (二)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
! (三《)道路更名需要变更!门,牌号的;
! (四)—社会公众《。。普遍要求更名—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更名的情形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与》办,。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或者:编排门牌号
】 第三十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区域调整、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应当依!照,地名命名《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销名
被!销名的地名不—得再作为同类地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