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地名命】。名申请与办理 【 第十五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与办:。理 ?。     (一】)涉及市外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二)市!内跨县级市、—区的由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四)县》级市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区—域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与办理 —    — ,(一)县级》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   (二)—镇行政区划》名,称,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三)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建《制村、?社区名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七条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由市、县级市!、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出申请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本?级,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 ,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设施跨《县级市、《区,的由主要《建设单位与其他【有关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一条? 居民?区和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号的编排《由建:设单位或者自建房】屋产权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负责编排和!审定 《 , 第:二十二条《 ,。地名命名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中申请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群)命》名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命名: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门:牌号编排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编】。排和审?定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符合地名命》名规定和规范的地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地名更名》应当符合地名—命名的规定》和,规范要求《     】地名更名《应当从严《控制可更名可—不更名、《当地:群众又难以》接受的不得更—。名 》第二十?七条: 地名更《名依照地名命名【程,序申:请与办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  :。(一)行政区划、】区域调整需要变更】县级:市、:区、:镇(:街道)、建制村、】社区等名称》的; 《。     —(二)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 — :    (三)道路!更名需要变》更门牌号的; !  :   (四)社会】公众普遍要求更名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更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 : ,第二十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与办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或》者编排?。门牌号 第三!。十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区,域调整、《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应—当依照地名命名【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销名》 ,     被销名】的地名不得再作【为同类?地名使用 —